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施行和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生态环境的改善使得山区野生动物的数量、种类增多,栖息地面积扩大。但是,野生动物对山区老百姓家禽和农作物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笔者以延安富县张家湾镇为例,结合本单位包扶该镇三城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中了解的野生动物侵害农作物的现况、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农作物遭受野生动物侵害的现状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富县张家湾镇三城行政村地处富县西川张家湾镇大东沟内,全村有四个村民小组,223户700多人散居在方圆50平方公里的大山深处,总耕地面积2300多亩,其中种植玉米1300余亩。由于近年来实行退耕还林,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野猪繁殖相当快,数量迅速增加,每到春种季节,野猪下山侵害玉米等庄稼越来越严重。为防野猪侵害,尽管村民们燃篝火、放炮竹、敲锣,在地里扎稻草人、圈栅栏、喷农药等驱赶野猪的办法都用过,但不凑效。野猪昼伏夜出,与村民“打游击”,家中养的鸡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山坡下快要成熟的成片玉米地遭到野猪糟蹋,近几年愈演愈烈,群众不堪其苦。据了解,富县西川三个乡镇每年被破坏的玉米等庄稼近3000亩,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为防止野生动物的侵害,农民们在驱赶无效的情况下,有些通过“下夹子”、“挖陷阱”、“设钢丝套”等猎捕工具捕杀野猪,而由此产生的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
笔者在调查中,有村民就提出,“人捕杀野生动物犯法,那野生动物伤人或侵害庄稼为什么就不能补偿呢”?如何阻止群众捕杀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伤人或侵害庄稼能够得到补偿或救济,建立宁静和谐的生态空间,达到保护野生动物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双赢的效果?这一现实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庄稼地频遭野猪光顾,农户无可奈何,因为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动物,打不得更杀不得。但是对野生动物侵害后的财产损失如何补偿,群众茫然无措。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事实上能够做到的地方并不多,就富县地区而言,从未有过。一方面,野生动物频频来袭,造成不小的破坏,另一方面受害群众得不到补偿,不得不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财产,这就导致了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
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国家的职责。而对于那些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倘若国家没有完善的损失补偿制度对受害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将激化野生动物跟人类的生存矛盾,削弱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甚至为了避免受害可能会伤害野生动物,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公平的补偿。
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问题加以系统的规定。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200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后,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仍沿用原来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这两条规定是目前仅有的由国家制定的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目前,办法或条例中提到的补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基本没有制定,导致实践中因没有具体的补偿办法,受害人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补偿。
三、完善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后,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根本原因在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太原则无法执行,地方政府又未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造成处理受害人补偿问题时无法可依。因此,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设专章统一规定补偿的对象、补偿的主体、补偿的范围、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及补偿的救济渠道等,也可以允许地方政府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范围内制定地方的补偿标准。
(一)规范补偿的对象。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中“因保护”三个字删除,这样凡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受害人都可以得到补偿。扩大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对象,将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的良性循环。
(二)明确补偿的义务主体。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主体是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这一提法太过模糊,应当由致害事件发生地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或管理机构承担补偿责任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建议县政府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在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在财政转移支付中提取一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经费中分配一部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罚没收入也可以投入基金中,还可以包括社会捐赠等。这样,在发生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时,补偿资金可以从基金中列支,从而减轻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保证了补偿资金来源的稳定。
(四)明确补偿范围 。建议借鉴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一一列举,凡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项目,都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规范补偿范围,能够减少补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五)明确补偿的救济渠道。《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的可以得到补偿。在补偿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先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受害人对政府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探索引入检察监督机制。保护野生动物及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是政府履行的行政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一方面要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履行保护职责,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完善保险、救济、补偿等机制,纠正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作者简介:
赵忠韬 ---- 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来源: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