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公告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25号令。详见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规定及江苏省经贸委苏经贸商运[2006]22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市酒类流通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宾馆、饭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的同级经贸(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发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筒称《登记表》)内容填写,以统一规格纸打印填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份《登记表》。《登记表》到溧阳市经济贸易局领取。 三、备案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和《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五、各经营企业和业主看到公告后即可到市经贸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依照商务部第25号令第五章(27-33)条进行处罚。 六、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部门联系电话: 溧阳市经济贸易局贸易行政管理科(人民路138号5楼):05197286033
溧阳市经济贸易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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