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煤炭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煤炭经营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一式两份); 3、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4、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产权证); 5、 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6、 煤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附产权证、平面图); 7、 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 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9、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质量资质证书。 |